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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销售化工品未获款货 法院调解护航本地企业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1-08-10 14:48:05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顺利调处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南昌某企业跨省销售化工用品给淮安某公司后,多次催款未果诉诸法院,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仅仅三天时间,淮安某公司当庭支付了拖欠的货款54400元,实现了案结事了、企业共赢。

南昌某企业从事化工用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21年4月25日,南昌某企业与淮安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南昌某企业向淮安某公司提供原料磷酸三钠,交付日期为2021年5月2日,收货后立即付款,否则将按日支付一定费用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南昌某企业依约于2021年5月2日提供了约定的货物,但淮安某公司收货后,拒不支付货款。为此,南昌某企业派员前往淮安催讨货款,花费了5000元的差旅费,但未能成功讨回货款。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南昌某企业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淮安某公司归还货款54400元;2、淮安某公司支付催讨货款的差旅费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这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涉及本地企业的健康发展。对此,法官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诉前工作。法官收案后次日,法官随即通知原被告立即前往法院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表示,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南昌某企业诉请支付货款54400元,于法有据。而南昌某企业诉请支付差旅费既无合同约定,又无证据佐证,难以认定。淮安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酿成本案诉讼,应承担相关诉讼费用。法官随后表示,近年来实体经济发展困难,今年又受新冠疫情影响,两家公司当前的发展都很艰难。正因为如此,调解才是最优的解决办法,否则生硬的判决将上网公示,对双方尤其是被告淮安某公司的后续正常经营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最后,法官积极劝导淮安某公司积极筹措款项以示诚意,将来双方还有合作可能。

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淮安某公司当庭支付了拖欠的货款54400元以及诉讼费用,南昌某企业放弃了差旅费用的诉请。至此,案件圆满解决、案结事了。

该案的顺利调处,仅仅是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积极履行职能,服务和保障本地企业合法权益的一个缩影。该院还将积极探索新方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促使企业间形成良性互动,为服务本地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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