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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心释法阐述利害 被告撤回管辖异议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1-08-09 14:38:2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针对一起恶意提出的管辖异议的被告积极依法释明阐述利害,从而使其认识到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主动撤回了管辖异议申请。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被告王某同意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分期返还信用卡借款本金3.4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被告王某因拖欠某银行信用卡借款本金3.4元及利息罚息等费用导致涉诉。在答辩期间,王某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赣州市,案件应移送至住所地法院审理。收到被告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后,法官立即阅卷核实管辖情况。经核实,本案原告住所地为南昌市西湖区,本案合同履行地发生在南昌市西湖区,故该院具有管辖权。为此,法官立即与被告王某联系,并耐心释法。

法官表示,一方面,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于2018年10月8日在西湖法院桃花法庭挂牌成立,集中审理南昌市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高新区涉金融一审民商案件,开启了金融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审理新模式。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某银行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某路某号”,系本案的合同履行地。鉴于本案合同履行地属西湖法院辖区范围内,故西湖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另一方面,各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参加诉讼,协助法院高效地处理后续赔偿事宜,从而化解矛盾纠纷。如果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审限,势必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被告王某知悉上述情况后,难为情地表示自己本意是想通过提出管辖异议延长审理期限,从而筹措资金尽快返还原告某银行,并非滥用管辖异议。

得知被告王某的真实想法后,法官随即表示法院将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不偏不倚,尽力调解,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最终,被告王某主动撤回了管辖权异议,并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意见。至此,本案已调解的方式妥善化解,既节约了审限,又给与当事人一定的还款宽限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价值在于弥补立案登记阶段对管辖权审查不周全、不严格,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体现着诉权保障、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等价值。但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设计上存在漏洞,使得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遭到当事人的滥用,成为恶意延长诉讼进程的有力武器。管辖权滥用危害巨大,既增加当事人诉累、损害司法权威,又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拖延了审限,急需引起重视。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加强宣传引导。承办法官可向相关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包括相关管辖法律法规的宣传,并辅之以会诚信原则的教育,引导其注意自身社会形象,从而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撤回已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二是建立惩戒机制。对于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承担对方当事人在管辖异议审理期间所支付的包括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或者赋予法院民事罚款权。律师起到特殊作用的,可以向司法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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