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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西湖:买卖合同不适用举证倒置  女子诉请“退一赔三”未获支持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1-08-09 14:37:42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市民王女士提出应由商家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意见未获法院采信,法院最终以我国法律并无买卖合同之诉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为由,判决驳回王女士要求某商场返还所购衣物货款1787.3元以及三倍赔偿货款5361.9元等全部诉讼请求。

市民王女士在南昌市区某商场某知名品牌专柜为母亲购买半袖套衫两件,共支付货款1787.3元。王女士的母亲穿着衣服后进行了洗涤,衣物出现掉色、起球现象,为此,王女士向某商场提出退、换货要求,未获同意。王女士向12315投诉,工商部门到场后协调未果。为此,王女士以某商场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商场返还所购衣物货款1787.3元以及三倍赔偿货款5361.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两件衣物,某商场向王女士交付了商品,王女士向某商场支付了商品货款,王女士与某商场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王女士以合同之诉主张某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即王女士应提供证据证明某商场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应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后方能确定,王女士未能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鉴定申请,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王女士认为某商场未能提供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即推定某商场出售的是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承担证明商品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在某商场。但举证责任倒置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目前我国法律并无买卖合同之诉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故王女士仅以所购衣物经洗涤后出现掉色、起球等现象而认定某商场产品质量不合格,并要求某商场承担退货、三倍赔偿等违约责任,无事实依据,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赔三”条款适用的目的,是惩罚、遏制经营者的不理性逐利行为,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让惩罚性赔偿成为悬在经营者头上的“利剑”。但适用“退一赔三”的前提,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欺诈行为,且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一个已经广为人知的通俗说法是“谁主张、谁举证”,意思是案件事实由哪一方当事人提出来,其就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举证责任倒置作为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特殊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包括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诉讼、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等等。二是劳动争议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倒置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目前我国法律并无买卖合同之诉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王女士未能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鉴定申请,仅以所购衣物经洗涤后出现掉色、起球等现象而认定某商场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某商场“退一赔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基于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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