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刘某以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为由,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并清除不良征信记录,获法院采信,最后依法判令:双方借款合同继续履行;某银行将刘某不良征信记录予以报请消除;驳回原告某银行全部诉请;驳回反诉原告刘某其他诉请。
2019年10月21日,某银行与刘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贷款用于装修、家居,贷款的提款有效期为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1日,还款总期数为24期。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30万元,原告遂以被告刘某超过一年借款期限存在逾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借款本息,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4000元。案件受理后,刘某以涉案借款的实际借款期限为两年为由,反诉至法院,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某银行将刘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逾期的不良记录予以消除,承担刘某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6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借款的借款期限为一年还是两年?鉴于合同上仅载明贷款的提款有效期为一年(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1日),未载明借款期限,且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4期。某银行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借款期限的理解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按照不利于提供方进行解释。故刘某有理由相信案涉借款的借款期限为2年。因本案借款尚未到期,某银行诉请刘某返还借款本息和律师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刘某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双方借款合同,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同时,某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标准及其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具体在本案中,因借款尚未到期,某银行作为案涉借款不良信息的报送者,负有向征信机构报送相关补正信息,以消除刘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违约记录的法律义务。故刘某反诉要求某银行将其不良征信记录予以报请消除,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关于刘某的律师费问题,因双方合同对此并无约定,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不良征信指的是用户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随着我国征信体系的逐渐建立和慢慢完善,不良征信记录已经成为银行考察贷款申请人最关键的要素之一,甚至还可能影响到出行、就业、考录公务员以及家庭成员信用等方方面面。因此,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恪守诚信、理性借款,不要因贷款逾期导致征信不良记录,从而影响到我们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