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因公司向银行贷款,法定代表人是否一并担责。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以公司的各种行为由公司依其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为由,依法判令某公司独自返还某银行贷款120万元及利息、罚息,并依法驳回了某银行要求法定代表人吴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
2019年11月,被告某公司因生产经营所需与原告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借款金额12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止,借款执行固定利率,年化率为8.75%,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逾期罚息在本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确定,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另查明,吴某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的同时,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捺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截止起诉时,被告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20万元、利息(含罚息)12.56万元,已实属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某共同返还上述借款本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作为法定代表人虽在借款合同上一并签名捺印,但考虑到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仅为某公司、借款发放至被告某公司账户等事实,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为某公司,而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个人。吴某在合同上一并签名应视为职务行为,仅具有确认效力,其所做出的职务行为代表的是企业法人,其行为的后果应由企业法人来承担,并不能就此认定其共同还款责任。故原告某银行要求被告吴某个人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公司的各种行为由公司依其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公司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亦应当由公司承担。由此可见,对法定代表人行为如何界定,是决定行为后果应由个人承担还是由法人承担的分界线。当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与职务无关时,法人通常不承担责任;如果其行为与职务相关联时,法人则应当承担责任。否则,如果让其承担还款责任显然加重了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不利于法人企业的正常资金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