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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供业主死亡仍涉诉 权利能力终止被驳回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1-08-09 14:30:2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受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业主刘某连续断供是因为其突然死亡,因银行一时无法确定继承人,法院以被告刘某权利能力终止为由,依法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

刘某和郑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刘某、郑某因购买房屋需要,与中国银行某支行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万元,借款期限360个月,即从2015年7月起至2045年6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39%,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在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抵押物为刘某、郑某案涉房屋,双方就上述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取得他项权证。双方还约定,借款期间,刘某、郑某如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某银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上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按约发放了借款30万元,刘某和郑某于2021年1月起突然断供。无奈之下,银行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偿还中国银行某支行借款本金226540.04元及利息、罚息;若不能按时足额还款,银行将有权对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被告刘某和郑某送达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郑某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刘某于年初在家中因病死亡。而某银行对此并不知情,且一时无法核实郑某的法定继承人情况及遗产情况。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郑某在起诉前已经因病死亡,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鉴于中国银行某支行一时无法核实郑某的遗产和继承人情况,本案暂时无法变更和追加被告。而郑某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故依法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

法官说法: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中应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经法院审查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于法院受理前就已经死亡的,视为没有适格的被告,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后,原告可追加死者的继承人作为被告,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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