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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找代驾送到目的地 又自行挪车至停车场被抓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傅少华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1-08-03 10:05:3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21年4月30日晚,被告人熊某驾驶小车至南昌市青云谱区某饭店赴宴,期间有饮酒行为。饭后代驾驾车将熊某送至站前路江西省某单位门口后离开。21时许,熊某欲将车辆停放至某单位停车场,遂驾驶小车途经老福山立交一层、站前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站前西路金塔北街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4mg/100ml。后民警将熊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90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同年5月13日,被告人熊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