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5月8日晚,被告人陈某与朋友在南昌市船山路“重庆烤鱼”聚餐时有饮酒行为,5月9日凌晨,陈某驾驶其名下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小型汽车(放置了过期的纸质临时车牌搭载两位朋友从南昌市船山路出发,途经桃苑大街、沿江快速路,5月9日0时31分许,陈某在沿江快速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云飞桥附近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陈某进行现场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80mg/100ml。随后陈某被民警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分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4.00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