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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逾期违约金高企 法院主动依法酌减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发布时间:2021-07-26 09:53:32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被告王某逾期返还购车贷款,法院对过高的违约金依法予以调整后,最终依法判令: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某财务公司借款本金30215.21元、违约金3021.15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原告某财务公司对案涉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2日,王某因在某汽车经销商处购买全顺多用途乘用车,向原告某财务公司申请贷款95480元。为此,双方签订《汽车贷款合同》及《汽车抵押合同》,约定贷款本金95480元(其中贷款所购车辆价格136400元,首付40920元),贷款期限36期,年利率12.6%,违约金是初始贷款本金的10%。王某提供案涉车辆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后,因王某未按约还款,自2020年2月15日违约,某汽车经销商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王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215.21元及违约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为贷款本金的10%;利息以剩余应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拍卖、变卖案涉车辆,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

法院认为,案涉《汽车贷款合同》及《汽车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向原告借款95480元,原告主张王某归还借款本、息,合理合法,予以支持。虽然利息、罚息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再以贷款金额(95480元)的10%计收违约金,三者之合约定过高,故本院依法将违约金调减为未还款金额(30215.21元)的10%,即3021.5元。同时,王某以名下车辆向原告设定抵押权,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抵押合法有效,原告据此主张优先受偿权,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约方未提出抗辩或反诉,法院能否主动调整违约金?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文义解释看,在约定违约金过高时,当事人有请求适当减少的权利。换言之,如果当事人请求适当减少,法院应当支持。但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法院可以主动干预依法酌情减少违约金,从而有效避免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同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亦可酌情予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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