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21年3月28日晚,被告人钱某驾驶小型汽车到南昌市红谷滩区某餐厅吃饭,期间钱某有饮酒。饭后由代驾驾驶该车将钱某送至沿江中大道旁的一家KTV,3月29日零时27分许,钱某驾驶该车搭载一名女性从该KTV出发,途经民德路隧道、沿江中大道快速路、中山西路、抚河北路,3月29日零时32分许,钱某驾驶该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抚河北路孺子路口左转弯车道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1mg/100ml。民警将钱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钱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5.67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4月14日,被告人钱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钱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酒精含量、行驶道路等情节,对其不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