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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趁四下无人盗窃电动车获利100元获刑九个月
作者:西湖区法院 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1-07-26 09:10:0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830元。

2021年4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路过南昌市西湖区某商场时,发现一快餐店门口有一辆电动自行车没有关电源、上地锁,遂临时起意,趁四周无人注意,将该电动自行车盗走。次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洪都中大道某医院对面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自行车卖给一路过收废品的男子,所得赃款已被李某用毕。

2021年4月19日16时许,民警于南昌市经济开发区某工厂附近抓获被告人李某。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3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曾四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一般累犯、坦白且认罪认罚、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