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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朋友喝酒仍让其开车 车主与驾驶者均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赵珮珮 罗兰  发布时间:2021-07-22 10:13:2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9日,刘某驾驶其实际使用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邹某来到南昌,将车停放在一路边停车位后,二人与朋友胡某在旁边吃饭,期间三人都有饮酒。饭后三人打车到KTV,在KTV刘某与胡某有饮酒,邹某没有饮酒。从KTV出来后,三人及一女性打车到停车处,随后由邹某驾驶该车搭载其余三人到某酒店。次日凌晨1时许,邹某驾驶该车搭载刘某、胡某从上述酒店出发准备出去吃宵夜,行驶至一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邹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 119.69mg/100mL。

后邹某、刘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明知邹某饮酒,仍让邹某驾驶其使用车辆,并乘坐车辆副驾驶位置。

另查明:2015年至2021年期间,刘某先后多次因吸毒、赌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邹某于2018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邹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邹某均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违法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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