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2021 年3 月17 日20 时许,南昌市公安局民警孙某、林某,辅警赵某、叶某在南昌市云飞路与沿江南大道匝道口开展酒后驾车整治行动。被告人朱某酒后无证驾驶别克轿车行驶至匝道上时,因异常行驶被民警发现,遂上前进行酒精测试,朱某吹气后酒精测试棒亮灯发出红色警报(呼气中含有酒精),民警便要求朱某下车配合调查,朱某拒绝下车并开车逃离,民警赶往车辆前方拦截,朱某驾车撞击民警并顶着拦截在车前的民警孙某、辅警赵某行驶了10 多米,甩脱民警拦截后,驾车逃离现场。其后,民警驾车在南昌市某小区门口追上朱某,用警车挡住其车头后要求朱某下车,并使用警棍砸破车窗玻璃欲控制朱某,朱某见状倒车并驾车逃离。
同年3 月18 日10 时许,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由李某代朱某向公安机关赔付民警伤情检查费用及被损财物的购置费用,共计3585 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曾于2013 年4 月23 日因吸毒被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罚款500 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犯袭警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自首、赔付被损害财物及民警伤情检查费用、违法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