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能否以空置为由拒交物业费?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业主李某以房屋空置,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缴物业费引发诉讼,经法官认真细致地解释,李某认识到其虽未入住仍是受益者,并当庭缴纳了物业费9015元;某物业公司放弃了违约金3000元的诉请。
李某为南昌市某小区的业主。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某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尽职职责地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以其房屋长期空置,未入住且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2018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9015元。 某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某支付欠缴的物业费用9015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
立案法官审查案件后,认为此案李某并非恶意拖欠物业费,而是因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甚熟悉进而消极缴费。只要帮助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该案是可以进行调解的。分析发生纠纷的原因后,法官立即启动诉前调解机制,制定好调解方案,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说服。
首先,经办法官耐心地给当事人打电话,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说,稳定当事人情绪,努力消除隔阂进行友好沟通,适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释明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动员当事人前往法庭进行诉前调解。其次,诉前调解过程中,法官释明,虽然李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李某某理应缴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最后,对物业不存在过错而业主恶意拖欠的,告知相关法律后果,耐心疏导并督促李某缴纳物业费。
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当庭支付了拖欠近两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也放弃追究违约金的主张,双方案结事了、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 物业纠纷涉及民生、关乎民情,影响面较大,如处理不当,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将受到影响,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后果,亟需引起重视。本案纠纷的产生原因,是业主存在观念误区,对物业服务的相关内容不甚了解,以为没有入住就无需缴纳物业费用。其实,目前物业管理费的构成主要包括垃圾清运费、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化粪便费、小区公用设备维修费、公共照明的电费、电梯运行费等。物业费大部分属于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而支出的费用,并不是专门针对某一业主进行的服务。因此,物业公司服务的对象是业主房屋,而非业主。业主的房屋是否使用,并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服务。
同时,法官建议加大宣传,使业主树立正确的物业消费意识,帮助业主明确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的责、权、利,树立花钱买服务、物业保值增值等物业消费理念,让业主懂得不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最终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使业主明白根据物业管理法规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是每个业主的义务,并最终形成一种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