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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在小区门口贩卖毒品被当场抓获“五进宫”
作者:西湖区法院 傅少华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1-07-14 08:54:56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零五百元。扣押在案的毒品和吸毒工具(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20年9月2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云海路某小区门口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卖给邓某(另案处理)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从赵某身上查获1小包可疑白色晶体状物(净重0.92克)及吸毒工具。经鉴定,上述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曾四次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曾十九次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及社区戒毒。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0.92克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某曾因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曾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