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21年4月22日2时许,被告人程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途经南昌市百花洲路、中山路、抚河北路,在由北往南行驶至抚河北路靠近孺子路口时,程某驾车冲过第一个检查点,在第二检查点被民警查获。经对程某进行酒精吹气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民警将程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是164.1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1年5月8日,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逃避、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