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21年5月1日,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熊某有矛盾,双方发生冲突,便产生伺机报复被害人的想法。同月3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在南昌市西湖区孺子亭公园南门马路上看见被害人熊某。随后,胡某手持木棍击打被害人,二人厮打在一起。在此期间,被告人用酒瓶砸到被害人熊某头部,致使被害人头部流血。被告人见状,便离开案发现场。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民警出警现场,在现场将被害人送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治疗。同月10日,经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头部皮肤创伤以及左侧顶骨凹陷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1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胡某在南昌市东湖区百货大楼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曾五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具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