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吴某、曾某退赔被害人肖俊人民币126元;扣押在案的开锁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21年3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被告人曾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某银行宿舍某房间,入室盗窃两条硬中华香烟。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两条硬中华香烟价值为846元。
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吴某、曾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收缴销赃款720元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曾某曾四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曾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具有入户盗窃、一般累犯、坦白、认罪认罚、前科、销赃款被收缴并发还被害人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