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某、周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江西某发行公司人民币4720元;被告人周某退赔被害人江西某发行公司人民币2060元。
2021年4月6日、4月9日,被告人刘某、周某两次在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广场某书店楼顶,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扳手、锯子、裁纸刀)将书店楼顶上的赣昌牌电缆线锯断后,用裁纸刀将电缆线的外皮剥掉,将里面的铜线分别卖给废品收购站,两人各获赃款1000余元。
2021年4月7、8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伙同一名男子在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广场某书店楼顶,以同样的方式盗割电缆线,而后将铜线卖给废品收购站,周某获利195元。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一批赣昌牌电缆线共计人民币6780元。
2021年4月11日晚上10点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准备再去盗窃电缆线时,在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广场某书店外被保安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废品收购站查扣被盗赃物。2021年4月15日,被告人周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某网吧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具有盗窃前科、一般累犯、盗窃二次、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盗窃三次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