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被害人叶某人民币888元。
2021年3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西路某超市附近,发现一辆电动车没上地锁,遂用其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该电动车电源锁试开后骑走,后藏匿至东湖区八一桥下。次日,被告人赵某将涉案电动车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出售给路过收废品的人。
2021年3月22日15时许,民警于东湖区八一桥下的公园内抓获被告人赵某。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68元。涉案赃款人民币180元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叶某。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在1988年至2019年期间,曾六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一般累犯、坦白、认罪认罚、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