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贷款机构负有明确披露贷款实际利率的义务,若以格式条款约定利率,还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予以说明,否则贷款机构无权计收相关费用。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某银行未就交易手续费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法院依法判令持卡人江某返还某银行信用卡本金34999.8元、利息1579.42元、违约金890.12元;驳回某银行要求蒋某支付消费手续费341.4元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江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承诺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某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发放了案涉信用卡。江某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未能按期返还还款,截至起诉时,拖欠借款本金人民币34999.8元,利息1579.4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90.12元,消费手续费341.4元,双方由此涉诉。庭审中,某银行提供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证明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手续。关于消费手续费的标准,某银行表示在其官网上进行了公告。
法院认为,江某使用信用卡而未能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截止起诉时,江某拖欠借款本金人民币34999.8元,利息1579.4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90.12元,且利息、违约金的收费标准在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申请表中明确约定,被告江某已签字确认。故某银行上述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消费手续费的诉请,某银行仅仅在其官网上进行了公告,但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予以说明,应视为双方未就该费用的收取达成合意,某银行无权据此收取该费用。故某银行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我国信用卡业务近年来快速发展,为了抢夺市场,某些金融机构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只显示较低的日利率或月利率,掩盖较高的年利率;只告知较低的利息、违约金标准,掩盖分期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现金手续费等其他费用,林林总总的收费模式和标准让金融消费者眼花缭乱,甚至造成低利率的“幻觉”,极大地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为此,2021年5月25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贷款机构负有明确披露贷款实际利率的义务,若以格式条款约定利率,还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注意,并按照金融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若因贷款机关未明确披露导致金融消费者没有注意或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及其他手续费,则应视为双方未就“按照该实际利率计算利息”达成合意,贷款机构无权据此计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