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金融机构委托员工代理可以节约诉讼成本,便于金融机构与法院双向互动。然而,员工代理诉讼能力总体不高,常常使银行陷入败诉的境地。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借款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后,仍被银行起诉至法院。法院以银行起诉无事实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等费用由银行自担。
2021年4月15日,原告某银行以陈某拖欠信用卡借款本金11958元及利息、违约金等为由,将借款人陈某起诉至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要求陈某返还上述借款本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法院受理后,依法向陈某送达开庭传票、诉状等法律文书。接到传票的陈某气愤不已,向法官表示其已经于2021年4月7日还清了所有借款本息,银行仍将其起诉至法院,非常不负责任,并要求追究银行的法律责任。法官随即对陈某进行安抚,一方面告知陈某准备好相关证据佐证其主张,另一方面通知银行核实欠款事实。庭审中,当陈某提交了付款流水等证据,银行委托代理人哑然当场,直言在准备起诉材料的过程中借款人陈某还清了借款,但因其疏忽大意未能掌握该情况,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为此,银行代理人向陈某表达了歉意。
法院认为,银行虽于2021年4月1日开始准备诉讼材料,但实际缴纳诉讼费的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法院立案时间应以缴费为准,陈某已于2021年4月7日履行完了全部还款义务,显然还款行为发生在在立案之前。原告因庭前准备不足,对案涉借款的剩余本息和案情进展不甚了解,酿成本案诉讼,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陈某返还借款本息及承担诉讼费的全部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经调研发现,该庭辖区内44家主要的金融机构中,有20家由金融机构委托员工自行代理,占比45%,其他24家由金融机构聘请律师参与诉讼。金融机构委托员工代理可以节约诉讼成本,便于金融机构与法院双向互动。在司法实践中,但员工代理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讼能力总体不高。表现在:其一、起诉盲目,在诉讼目的未明确、诉讼证据准备不充分、法律关系尚未理顺以及未核实被告是否死亡、监禁、出国等特殊情况贸然起诉。其二、起诉不及时,怠于行使诉权,个别案件超过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其三、庭前准备不足,对相关业务办理流程、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相关数据的计算方式等案情不了解,不能有效回应被告的抗辩。其四、风险意识不强,对诉讼中发现的法律风险不能及时纠正反馈,包括合同完备性缺失、格式合同提示不足、担保流于形式等,增加了金融风险。
为此,法官建议通过加强司法建议、组织专题培训、制作规范化、标准化金融审判流程指引,统一金融案件的证明标准、诉讼文书范本、授权委托书样本等多种途径,提高金融机构员工代理人的法律应用水平和诉讼维权技能,让法院真正成为国有资产保驾护航的主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