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业主违规搭建建筑被城管部门拆除后,迁怒物业公司并拒绝缴纳物业费,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业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补缴了物业费7464.78元,物业公司放弃了违约金的诉请,并撤回了起诉。
市民郎某系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的业主,因其购买的房屋位于一楼,开发商赠送了部分院落。郎某在装修过程中,未经许可和相关审批便私自在一楼院落搭建房屋。后城管部门以一楼搭建建筑影响楼上业主使用和安全为由,向郎某并下发了自行拆除公告。但郎某置之不理,城管部门依法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并强制拆除了违规搭建的建筑。嗣后,郎某认为系物业公司走漏了消息,因此迁怒于物业公司,并开始拒缴物业费用。截止起诉前,郎某拖欠物业费7460元。物业公司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郎某支付上述物业费用,并承担违约金3000元。
立案人员收案后,将该案纳入诉前调解程序,并由该院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详细了解案情后向郎某释明,一方面,违法建设不仅占用公共资源影响市容环境,还存在安全隐患,城管部门拆除违规建筑合理合法;另一方面,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如果业主都拒缴物业费,不利于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营,势必导致小区管理和环境卫生越来越差,最终将影响房屋的增值保值。随后,调解员动员物业公司积极协调,业主郎某只是一时气恼,并非恶意拖欠物业费,建议减免相关违约金。
最终,在法院、物业、业主三方努力下,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业主郎某当庭缴纳物业费7464.78元,物业公司放弃了违约金的诉请,并当庭撤回了起诉。至此,该起物业纠纷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法官说法: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如果业主打算安装阳光房等建筑,应提前咨询一下物业,并经过物业允许。然后再去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否则,私自搭建违规建筑,并且影响市容市貌及城市规划,或者妨碍其他业主的采光、通风、安全等,一旦被投诉到城管部门,有可能会被依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