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原告某鞋业公司依法向出票人某工程公司、票据债务人某贸易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要求两被告承担诉讼保全担保费用500元。法院以诉讼保全担保费用非法定费用,亦非合理必要费用为由,驳回了原告某鞋业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鞋业公司因业务原因从某工程公司处背书受让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表明:出票人为某贸易公司、收款人为某工程公司,票据金额为100000元,汇票的到期日为2020年8月22日,承兑信息: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行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能否转让:可转让。2020年8月10日,原告于到期日前提示付款人付款,2020年8月27日提示付款已拒付。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为了原告某鞋业公司向法院提出票据追索权之诉,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上述票面金额10万元及利息。另查明,原告某鞋业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法查封两被告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因申请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花费担保费用500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花费担保费用500元如何承担?鉴于诉讼保全并非每一诉讼所必需,保全申请人提供可靠担保的方式可以是申请人自己的现金、不动产、动产,也可以是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因此,原告某鞋业公司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融资担保支付的费用既不属于法定的诉讼费用的范畴,又不属于合理必要费用,且双方并未就该费用的承担进行约定,故原告某鞋业公司提出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司法实务中,诉讼保全担保费用的承担,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各地的裁判标准不一,一般都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主张由被申请人承担。若事先通过合同约定了财产保全担保费或保险费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则守约方主张由违约方承担该损失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更高。因此,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除了约定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承担方式,诸如财产保全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等应进一步明确,从而最大限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