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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羁押期间信用卡逾期本息能否停止计算?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1-06-11 16:00:2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被告王某提出其因刑事案件在看守所羁押不应计算信用卡逾期本息的辩解,未获法院采信,法院认定羁押不构成不可抗力,信用卡逾期本息仍需继续计算,并依法判令王某返还信用卡本金9480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2018年4月,王某向建行某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声明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建行某支行审批通过了王某的申请,并向王某核发了信用卡。王某起初尚可正常使用该信用卡,且未出现逾期。后王某因触犯刑律,在看守所羁押时间长达一年。因王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无其他经济来源,导致信用卡出现了逾期。截止起诉时,王某拖欠信用卡本金9480元,利息1320元、违约金及手续费2772元。建行某支行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王某由此涉诉。

庭审中,王某对信用卡申领事实均无异议,但辩称其因刑事案件在看守所羁押,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违约,不应计算信用卡逾期本息。建行某支行认为,看守所羁押并非免责事由,不构成不可抗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王某因触犯刑律,在看守所羁押时间长达一年,其主观上本应预见到自己实施犯罪行为会导致承担刑事责任并限制人身自由的可能性,也应预见被羁押将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王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是一种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综上,王某的上述辩解未获法院采信。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分类上讲,不可抗力既有自然因素的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海啸等,也有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如战争、动乱等。本案王某因刑事案件在看守所羁押,主观上本应预见到自己实施犯罪行为会导致承担刑事责任并限制人身自由的可能性,客观上触犯刑律本应能够避免,且王某只是失去了人身自由,但并没有对其还款形成根本的阻却,不符合不可抗力的三个构成要件,故不构成不可抗力。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