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周某于2019年6月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人在网络上以购买彩票的名义欺骗,先后被骗50余万元,其中转账124037元至南昌甲公司的银行账户。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南昌甲公司系陈某于2019年1月在南昌市注册成立,并在银行办理对公账户银行卡一张。同时,陈某还在南昌市注册成立南昌乙公司并办理对公账户银行卡。陈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将上述两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2760元。经统计,南昌甲公司对公账户的进账流水金额为143737947.45元。
2020年12月,民警抓获陈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系初犯、坦白且认罪认罚、主动认缴罚金且退缴违法所得,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