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3月11日晚19时许,被告人范某和朋友赵某等人在高新区某饭店吃饭,吃饭期间范某有饮酒行为。饭后,范某叫代驾和赵某一起去上海路某酒吧里玩,在酒吧里范某又有饮酒行为。12日0时许,范某离开酒吧准备回家,范某独自驾车从酒吧出发,途经上海路、顺外路、洪都大道一层、洛阳路、洛阳路隧道。12日1时19分许,范某驾车行驶至洛阳路隧道西出口处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4mg/100ml,民警将被告人范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2021年3月12日经江西神州司法中心鉴定范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2.94mg/100mL。
2021年3月19日,办案民警电话传唤范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当日被告人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