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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男子趁他人买菜之际扒窃钱包获刑八个月
作者:西湖区法院 傅少华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1-06-07 10:12:52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被害人周某人民币342元。

2021 年3 月7 日8 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南昌市西湖区铁路七村某栋附近,盗窃正在买菜的被害人周某大挎包内钱包一个(内有华为手机一部、现金342 元和购物卡等)。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华为手机一部价值为3123 元。

同日,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收缴华为手机一部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盗窃前科、赃物手机已收缴并发还被害人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