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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对破坏环境资源行为“零容忍”
西湖区法院审结一起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
作者:西湖区法院 温春玲 陈长权  发布时间:2021-06-04 14:15:40 打印 字号: | |

开庭


西湖法院网讯  在“6▪5”世界环境日之际,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首次由法官三人、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对西湖区检察院提起的一起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帅某、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判决帅某、陈某在江西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等公共利益损失费2000元、专家咨询费1500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1日,帅某从江西南昌到浙江省瑞安市办事,陈某接待了帅某。期间,陈某提到附近一村民养了一只猴子,帅某便让陈某带自己去看猴子,并表示想养猴子。同年4月13日上午,陈某找到圈养猴子之人,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买下了猴子后打电话告诉了帅某。之后陈某带帅某到关猴子的地方一起将猴子抓到帅某车上,由帅某驾车将猴子带回南昌并圈养在自己店内,直至同年5月18日被民警查获。经江西省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猴子活体为猕猴,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价值人民币10000元。经相关专家评估认为,帅某、陈某非法运输、收购猕猴的行为影响其生长和繁殖,对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本案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费用为2000元。修复方式为通过相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合理处理,尽快让猕猴回归到群居的自然环境。

2020年6月30日,帅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8月1日,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未供述其购买猕猴的事实,次日民警找到出售猕猴的主人后,陈某承认自己购买猕猴的事实。

法庭上,帅某、陈某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恨,当庭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罚金,支付生态环境损失费和专家咨询费。

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自2019年4月组建以来,坚持对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零容忍”,实行严判重罚,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为人民群众撑起一片蓝天、呵护一汪碧水。今年1-5月,共受理5件环境资源案件,审结3件。

辖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生态环境局的工作人员受邀旁听了该案的审理和宣判。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