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3月5日20 时45 分左右,被告人周某驾驶小车从南昌县出发,途经了富山大道、沿江快速路,在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抚生路口附近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民警立即对驾驶员周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得出结果为121mg/100mL。随后,周某被民警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分院抽取血样,血样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赣开司【2021】法毒鉴字第00200 号}得出结论:送检的周某血液(A0436786)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55.97mg/100ml。超过80mg/100ml 的醉酒临界值。
2021 年3 月9 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周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当日,被告人周某到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其喝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