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人赵某宣告缓刑部分;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 年3 月15 日,赵某进入南昌市某职业学院,在男生宿舍楼内寻找作案目标,其发现该楼一间宿舍没有上锁便推门进入,看见一部笔记本电脑放在桌上,于是将该笔记本电脑和充电器放进其携带的双肩背包内离开。赵某回到家后,破解了电脑密码将电脑锁打开,并将该电脑以4300 元人民币卖给胡某。
2021 年3 月19 日,民警经视频研判,在一电竞馆将赵某抓获。
另查明, 2020年5月9日,赵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缓刑考验期间实施新的犯罪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