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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前期物业协议拒缴费 法官释法明理化纠纷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1-06-02 15:02:1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物业纠纷关乎民情,涉及民生,正确处理物业纠纷关系到百姓的幸福感、获得感。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诉前化解了一起物业纠纷案件,业主当场缴纳了拖欠多年的物业费11600元,物业公司放弃了违约金的诉请并主动承担诉讼费用。

业主林某系南昌某小区的业主。2016年5月1日,某物业公司与楼盘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约定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为3.2元/㎡/月,交房后前三年物业费2.8元/㎡/月。业主应于每季首月5日前加纳,逾期缴纳物业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应缴费用每日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林某入住后,以其未予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物业服务较差为由,自2018年7月开始一直未能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

立案法官接受案件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问题症结在于双方对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产生分歧,遂将案件纳入诉前调解程序。

针对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问题,调解员一方面从专业角度向林某释明其缴费义务及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建议物业公司积极听取业主合理的诉求及建议,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为业主做好服务,让业主增强对物业的信任感。

针对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调解员释明,《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

通过调解沟通,林某体谅到了物业工作的不易之处,知悉了相关法律法规,遂与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当场缴清了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1600元,物业公司放弃了违约金的诉请并主动承担诉讼费用,一场纠纷化解在双方握手言和的良好氛围之中。

据悉,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完善工作机制,坚持做好物业纠纷案件的诉源治理、诉调对接、诉前诉中调解工作,自2018年起对物业纠纷实施100%诉前调解程序前置,全方位推进物业纠纷的多元解纷机制建设。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