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女子黄某在某连锁药店购买面膜导致脸部过敏、面目全非,经法院调解,某连锁药店当庭赔付黄某赔偿金2000元。
2021年4月底,黄某因面部正常保湿养护所需,在某连锁药店购买两盒某品牌医用冷敷贴面膜。因该面膜适用于面部整形手术和小面积烧伤,黄某是正常皮肤,但药店导购人员未向黄某说明该面膜具体用途,并表示肯定没有副作用,无过敏反应。不料,黄某当天使用了一张面膜后,产生了过敏反应和大面积水肿,奇痒难忍。黄某当即到药店要求给予解释,药店要求将剩余的面膜退还,并告知黄某无需就医和药物治疗,过几日可自行康复。黄某回到家后,整个脸部全部肿大,第二天立即去医院就诊。医生告知若再拖延,毒素将完全渗透脸部肌肤,对脸部将产生不可逆的损伤。随后,黄某在家静养十天,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和精神压力,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但某药店对此不闻不问,拒不赔偿,黄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药店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0000元。
法院收案后,将该案纳入诉前调解程序进行处理。调解员首先释明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注正确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某连锁药店未对黄某说明案涉面膜适用于面部整形手术和小面积烧伤,并保证没有副作用,故其存在过错。
随后,鉴于争议双方对面膜引发的过敏这一事实并没有提出异议,只是对赔偿损失的数额存在分歧。经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双方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最终达成协议,某连锁药店当庭赔付黄某赔偿金2000元。收到赔偿款后,黄某立即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至此,双方案结事了,双方均表示满意。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注正确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