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成功在诉前调解一起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雇主李某和发包人某建筑公司连带赔付秦某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12万元,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利益。
被告李某从被告某建筑公司处承接了某住宅楼工程的干挂石材工程。被告李某为了抢工期雇佣了原告秦某等人到其承接的工程上做石材安装劳务工作。2020年10月20日,秦某在工地上做事时,不慎被击中右眼,后被送入医院治疗,经诊治右眼已经无法恢复原来的视力而构成伤残。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全部由被告李某交付医院,但被告李某拒绝支付秦某因工而遭受的人身损害的其他赔偿款。被告某建筑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李某施工,应就秦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雇主李某和发包人某建筑公司连带赔付秦某人身损害赔偿款20万元。
接到案件后,考虑到涉及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判决会不利于后续案件的履行,遂将该案纳入诉前调解程序。专职调解员始终坚守“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理念,对原告李某,承办法官劝其出于情理、赔付能力、诉讼成本、自身过错程度等方面考虑,适当降低诉讼请求;对两被告,给其分析事故中存在的法律关系,认真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让其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最终,经过专职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调解工作,雇主李某和发包人某建筑公司同意连带赔付秦某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12万元,并当庭兑现。李某喜不自禁,随即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至此,该案成功化解,三方均满意离去。
法官说法:
调解员庭后表示,雇员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应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发包方、发包方,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工程发包方、发包方应审慎严格,选用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同时,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法规的了解,增强证据意识和法律意识,依法依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