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以律师费属于法定的担保范围,且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未排除该费用为由,判令被告林某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384042元及利息、罚息和律师费4000元,被告何某对上述借款本息(包括律师费4000元、诉讼费、保全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某银行与林某签订了《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74万元,借款期限为96个月,自2013年12月11日至2021年12月11日止。同日,某银行与何某签订《零售借款抵押合同》,约定何某以名下房产为上述借款承担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74万元贷款,但林某、何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截至起诉时,共拖欠借款本金384042.93元,逾期利息21613.73元,逾期罚息6237.75元,双方由此涉诉。庭审中,被告何某对律师费是否属于抵押担保范围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零售借款抵押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林某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酿成本案诉讼,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剩余全部借款本息,于法有据、于约相合,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是否属于抵押担保范围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因此,实现债权的费用属于法定的担保范围,律师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本案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亦未排除律师费用,故抵押人对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一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389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因此,律师费属于法定的担保范围,只要律师费同时达到合同有约定、律师费已经实际支付、律师费用合理等三个条件后,法院一般认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其律师费,并将律师费用纳入抵押担保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