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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文书无故延期 法院依法缺席审判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1-06-02 14:21:3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借款人刘某无故拒收文书并申请延期审理,法院经三次送达传票后,依法缺席审理并判令被告刘某返还某银行信用卡本金6880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

关于原告某银行诉被告刘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法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传票、诉状等法律文书。第一次庭审时,被告刘某在庭审结束后姗姗来迟,表示信用卡本人办理,但交付其侄子使用,现责令其侄子返还借款本息,要求延期审理。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人同意另行开庭,并重新送达开庭传票。第二次庭审时,刘某多次电话不接,并于庭审当天邮寄延期审理申请书。经办法官鉴于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且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再次按照刘某地址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重新送达开庭传票,但刘某无故接受法律文书。第三次庭审前,经办法官多次拨打刘某电话,仍然拒接。鉴于传票已经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地址邮寄,被告刘某无故拒绝签收,导致文书无法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法院认为,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辩解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放弃。刘某口头提出的其信用卡交付侄子使用的辩解,因无证据佐证,且刘某将信用卡交付其侄子使用,有保管不善的过错,根据合同性对性原则,原告某银行仅有权要求被告刘某返还借款本息。至于刘某与其侄子之间的纠纷,双方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故刘某上述意见未获法院采信。据此,法院依法判令刘某返还某银行信用卡本金6880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本案中,刘某无故延期审理,拖延审限,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拒不到庭的行为,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法院可依法缺席审判。

同时,法官提醒广大民众,面对纠纷,当事人应当积极应对,诚信诉讼。无故拖延审限、拒收法律文书等躲避、规避送达的行为不仅无法逃避诉讼,相反还会丧失举证、质证和抗辩的合法权利,甚至可能面临人民法院的处罚和制裁,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