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借款人王某在银行起诉前一天还清了拖欠的全部借款本息,鉴于借款人还款在先,银行起诉在后,借款人并无过错,法院认定银行应自行承担因追索债权产生的费用,并判令驳回全部诉请。
经审理查明,王某向某银行申领信用卡,承诺“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领用合约对信用卡申领、使用、利息的承担等作出约定。某银行经审核后,向王某发放了信用卡。王某使用该卡消费,但王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提交的余额构成表显示,截至2021年1月8日,王某拖欠借款本金6479.43元,利息402.81元、应收费用289.25元。因某银行清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王某返还上述借款本息。但银行在准备起诉材料过程中,王某于2021年1月28日还清上述所有欠款本金及利息、应收费用。而某银行并未如实掌握王某返还借款的情况,并于2021年1月29日缴纳诉讼费25元。另查明,某银行为向王某催收借款,实际产生律师费1400元,某银行提交了律师费转款凭证予以佐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贷记卡(即信用卡)系持卡人在发卡行给其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信用卡,王某使用该信用卡而未能遵守双方领用合约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截至2021年1月8日,王某拖欠借款本金6479.43元,利息402.81元、应收费用289.25元,予以确认。但王某于2021年1月28日还清上述所有欠款本金及利息、应收费用,而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缴纳诉讼费,并办理立案手续。鉴于借款人还款在先,银行起诉在后,借款人并无过错,某银行将王某诉至法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某银行诉请的所有借款本息,均不予支持。某银行为作为败诉方,其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600元及诉讼费25元,亦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法官庭后表示,胜诉方在诉讼中所支付的成本是由于败诉方的过错造成的,且不诚信、非理性诉讼案件量的不断增大极大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为此, 《最高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对律师费的承担首次予以明确,使律师费成为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一方面,鼓励合作方诚实信用,增加违约者的违约成本;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防止和减少诉讼的发生,节省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本案中,因某银行并未如实掌握王某返还借款的情况,借款人还款在先,银行起诉在后,借款人并无过错,导致某银行的败诉成为必然。而作为败诉方,某银行无权要求借款人王某承担其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600元及诉讼费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