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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债务签字确认 属于债务加入被判担责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1-06-02 11:33:06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外人李某在《还款说明》中作为欠款人对涉案债务签字确认,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判令案外人李某与债务人某发展公司共同返还原告某科技公司货款193867元及逾期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从事农药及农田化学工业产品制造销售的公司,被告某发展公司是一家从事农业开发、农业技术研发的公司。2017年,原告某科技公司向被告某发展公司提供农药。后因被告某发展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2019年7月15日,案外人李某及某发展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还款说明》,载明,2018年度欠某科技公司货款193867元,因资金紧张需要延期至2019年10月30日前还清欠款,并愿意自2019年7月1日起按月息1.5%计息支付利息给原告,直至偿还所有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某科技公司未能还清剩余欠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数额向出卖人支付货款。本案中,原、被告就农药买卖达成合意并已经实际履行,原告多次向被告供货,有被告确认的欠款说明等证据印证,双方买卖关系成立,予以确认。某发展公司拖欠货款不付,属违约行为,应负本案全部责任。截止2020年5月28日,被告某发展公司尚欠原告193867元货款未支付,予以确认。案外人李某在《还款说明》中作为欠款人对上述债务签字确认,并明确了还款金额和利息,鉴于本案债的关系有效成立、本案债务具有可转让性、李某与某发展公司在法律上分属不同的主体的事实,李某作为债务加入人加入已有债务的行为已构成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故李某作为债务加入人应当与被告某发展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债务追加为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合同关系,而是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债务追加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债权,在债务人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增加一个承担债务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共同返还责任。从债务人的角度看,债务追加时,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案外人追加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