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刘某于2008年正式成为某快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快运南昌分公司”)快递员。2012年,刘某开始负责某快运南昌分公司与被害单位某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江西分公司”)之间的运输服务业务并负责两家公司协议的签订事宜。2014年,刘某为骗取某保险江西分公司的部分快递运费,分别伪造了某快运南昌分公司和某保险江西分公司的印章,并冒用某保险江西分公司的身份与某快运南昌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以5元起价的运输服务协议,同时冒用某快运南昌分公司的名义与某保险江西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以8元起价的运输服务协议。为方便将差价款占为己有,刘某冒用某快运南昌分公司的名义编造一份要求某保险江西分公司将运费转至本人名下工商银行账户的盖有伪造印章的公函。经审计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5月期间的运输费用查明,刘某利用伪造的协议从中骗取差价运费共计151148.9元。
另查明,2021年2月3日,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某快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东湖营业厅被抓获归案。2021年4月30日,被告人刘某的家属赔偿被害单位某保险江西分公司17万元并达成赔偿协议,某保险江西分公司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