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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贩养吸四次贩毒 女子获刑三年
作者:西湖区法院 傅少华 罗兰  发布时间:2021-05-28 09:38:3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20年7月19日,范某向丁某求购毒品,丁某找到被告人谢某购买,并微信转账2000 元毒资。后谢某在南昌市某小区交给丁某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并和丁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丁某把剩下的毒品交给范某,并与范某、许某等人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同年7月21 日,范某向丁某求购毒品,并微信转账1500元。丁某收款后立即转账1000元给谢某求购。谢某通知丁某一起去取毒品,丁某和范某、许某、谢某四人驾车一起来到一加油站后,谢某独自下车找上线李某购买。谢某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交给丁某、范某等人。

同年8月16日,范某向丁某求购毒品,并微信转账1500元。丁某立即转账800元给谢某求购。后谢某交给丁某一小袋甲基苯丙胺。丁某将毒品交给范某。

同年8月30 日,丁某向谢某求购毒品,并微信转账转1000元。后谢某称只有四粒甲基苯丙胺,将毒品交给丁某,并微信转回了400元。

同年9月14日,公安民警将谢某抓获。

另查明:谢某于2020年7月10日因吸毒被行政罚款 500元;2020年9月15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具有坦白、吸毒劣迹、自愿受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