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法官,我近期家里有急事需要坐飞机回家处理,我现在已经把所有执行款还清了,能否尽快帮我解除限高”。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执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3年8月,南昌市某钢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周某某签订了一份《财产租赁合同》,双方对租赁钢管、扣件、顶托等租赁事项作出约定,并指定周某某签收收料单、发货单。其后,因租赁纠纷,周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出具了一份《欠条》;2017年10月,周某某再次出具一份《欠条》。因周某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南昌市某钢材租赁有限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昌市某钢材租赁有限公司14余万元。但判决生效后,周某某一直未履行,于是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财产情况,但未查询到其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 3月,法院依法对周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5月,被执行人周某某主动电话联系经办法官,表示因其本人在外地急需乘坐飞机回江西,但是因法院已经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导致其无法购买飞机票;现其已经将所欠款项全部还清,希望法院尽早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办法官经过核实,在确定其已经全部还清所有执行款项后及时解除了对其采取的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让其及时坐上了飞机赶回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