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1年3月3日晚上21时左右,被告人钱某在南昌市二七南路某酒店门口,看见被害人李某的众星牌电动车(钥匙插在电动车上),便将该电动车盗走。
同年3月4日中午1点许,钱某在南昌市二七南路某网咖门口,看到被害人孙某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钥匙插在电动车上),便将这辆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众星牌电动车被盗时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486元、被盗的新日牌电动车被盗时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276元。
同年3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钱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某网吧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钱某曾于2014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1年3月10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盗窃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