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市民蔡某高估自身的承受能力,盲目购买奔驰汽车出现断供并引发诉讼。法院依法判令蔡某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金184194元、应收利息1402元、应收费用7078.85元及手续费17250元;某银行对蔡某名下的案涉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审理查明,蔡某因购车需要,向某银行提交“汽车分期”申请表,申领信用卡,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嗣后,蔡某以其领取的信用卡申请办理“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并与某银行签订《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汽车专向分期付款额度为27万元;分期期数为36期;用途为支付蔡某在汽车经销商购买奔驰牌汽车的款项;分期手续费费率为11.5%;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蔡某以本合同项下分期付款所购车辆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若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所提额账户的透支本金,利息及手续费,逾期超过60天视为违约,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含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合同签订后,双方就案涉奔驰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蔡某亦通过刷卡方式在汽车经销商刷卡消费27万元。但蔡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1年3月23日,蔡某拖欠借款本金184194.52元,并拖欠相关利息、应收费用及手续费。某银行催收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法院认为,贷记卡(即信用卡)系持卡人在发卡行给其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信用卡,蔡某使用该信用卡而未能遵守双方领用合约约定,酿成本案诉讼,应承担违约责任。截至2021年3月23日,蔡某拖欠借款本金184194.52元及相关利息、应收费用及手续费,予以确认。蔡某以案涉车辆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某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某银行诉请,亦应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近几年来,该庭已经受理了多起因车辆按揭款断供引起的信用卡纠纷案件。面对车贷断供频发现象,在此提醒广大购车者,恪守诚信理性购车,避免因经济实力不足而断供被银行告上法庭蒙受损失。否则,超出合同约定时间或者是还款金额不足,都会被视为违约,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立即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购车者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所购车辆也可能要被拍卖用以清偿。
综上,信用卡分期购车时,应当正确评判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诚实守信、合理规划、理性为之、切忌盲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