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以罚息基础上累加复利属双重处罚,有违公平和补偿原则为由,依法判决借款人吴某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23.9万元及利息1530元、罚息65532元,并驳回某银行关于罚息复利5967元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5日,被告吴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借记卡,并在线签订《信用消费贷款合同》。嗣后,吴某通过POS刷卡方式分别申请使用额度发放借款5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4万元,合计24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某银行提交了放款流水予以佐证。但吴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截止2021年4月25日,被告吴某尚欠借款本金23.9万元及利息1530元、罚息65532元、罚息复利5967元。为此,某银行诉至本院,要求吴某立刻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及复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信用消费贷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罚息复利的承担问题,法院认为,《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对贷款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其中计算复利的利息是指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而非逾期后的逾期罚息。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只是规定了逾期利息和复利的计算标准,同样不能得出对于逾期利息应当计算复利的结论。因此,鉴于罚息既是本金在逾期后孳生的利息,同时也是对借款人逾期还款的一种违约制裁措施,在此基础上累加复利,无异于双重处罚,有违公平和补偿原则,故对该未还罚息复利5967元不应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既是本金在逾期后孳生的利息,同时也是对借款人逾期还款的一种违约制裁措施,逾期罚息已经高于正常的贷款利息,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再对逾期罚息计收复利,无异于双重处罚,极大地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有违公平和补偿原则。因此,在金融借款纠纷中,出现借款逾期的(包括被宣布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的借款本息),以罚息利率计算利息和复利,亦即只是利息和复利的计息标准提高为罚息利率,而不能认为逾期罚息亦应当作为计算复利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