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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被银行起诉 主体不适格被法院驳回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1-05-26 10:40:18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受理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被告某网络公司被注销后仍被银行起诉至法院,法院以某网络公司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终止,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原告某银行的起诉。

2019年11月22日及2020年3月17日,某网络公司因经营所需向原告某银行申请贷款,其法定代表人王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一并向原告申请贷款。按照原告的电子渠道 “小微快贷申请业务”网上操作流程,与原告签订了两份《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分别约定:借款额度有效期间为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11月22日及2020年3月17日至2021年3月17日,借款额度4万元和54万元,利率为固定利率,分别为年利率4.5025%及5.0025%,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结算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如未按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原告审查依约于2019年12月21日及2020年3月21日分别向某网络公司发放贷款4万元及54万元。后某网络公司未依约返还借款,双方由此涉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查明某网络公司在起诉前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并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的承诺书称:“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法院认为,某网络公司已经注销,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鉴于某银行暂未追加公司股东参加诉讼,亦未追究股东的相关责任,故依法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相关诉讼费用退还某银行。

法官说法: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该是现实中的自然人或存续的法人。死亡的自然人或已经注销的法人不能成为适格的被告。本案中,经法院审查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某网络公司于法院受理前就已经死亡的,视为没有适格的被告,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