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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行为导致按揭“断供” 法院判令解除购房借款合同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1-05-26 10:38:22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购房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借款人按揭“断供”如何解决争议?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以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仍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为由,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的购房借款合同;被告郑某返还全部借款本金92595元、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某银行与郑某签订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8万元,贷款期限20年,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一年,以中国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利率下浮30%执行。如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郑某以涉案房屋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后郑某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截止目前仅付清了2020年6月之前的按揭款项,自七月份起的按揭款项尚未返还。截至 2021年4月15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92595元及利息1946.52元、罚息140.47元、复利0元。某银行催收未果,双方由此涉诉。庭审中,郑某辩称,因其拖欠其他银行信用卡本息,本案存入账户中用于返还房贷的款项被其他银行扣划用于返还信用卡逾期本息,导致按揭“断供”。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第三方行为导致按揭“断供”,借款人是否仍需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郑某逾期返还房屋按揭款以及拖欠信用卡本息均属客观事实,根据合同相对性其应向某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至于郑某与其他银行之间的纠纷,其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故郑某上述辩解不构成有效抗辩,未获法院采信。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方本身并无过错,只是因第三人的行为,己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履约方对此仍构成违约。在此,主要应分析第三人的行为与违约行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不要求合同履行方自身有过错,也不强调第三人的过错。当然,因当事人无法预料、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的违约结果,与第三人的行为无因果关系,此时违约方可依据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规则要求免责,此时,当事人一方可以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