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1年2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某窜至南昌市西湖区某巷子,在一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店门口发现被害人叶某停放在店门口的电动三轮车未上地锁,便想将电动三轮车盗走,赵某用打火机烧掉该车电线外包皮,搭线接通该电动车电源,接通电源后将电动三轮车连同车上废品一同盗走,作案后赵某骑乘盗窃得来的电动三轮车至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红绿灯处撞到路边护栏,电动三轮车翻倒在地,赵某便弃车离开现场。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为2444元人民币,该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2021年2月22日南昌市西湖分局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南昌大桥桥底下将被告人赵某抓获,并当场查获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在1998年至2019年,曾五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2444元人民币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