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他人著作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自2018年2月以来,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图书城销售图书。通过参加图书订货会,以某公司为名派发印有书目及微信二维码的宣传单,并通过微信发展客源,开展图书批发业务。2018年4月,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广场经营书店的叶某(另案处理)通过图书群添加王某的微信,向其购买图书,经查,王某在2018年3月31日,以4元每册的价格销售了90册《窗边的小豆豆》;2018年11月3日,以58元每套的价格销售了8套《中国地理》、以52元每套的价格销售了20套(每套6册,共计120册)《龙族》;2018年11月4日,以5.2元每册的价格销售了8套(每套33册,共计264册)《寻宝记》;2019年4月3日,以4.5元每册的价格销售了160册《儿童百问百答》、以2.8元每册的价格销售了100册《幻想大王奇遇记》,几日后以3.2元每册的价格销售了250册《椋鸠十动物小说》(孤岛野犬)给南昌市西湖区某广场图发书店的叶某,共计销售图书992册(套),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036.8元。经鉴定《窗边的小豆豆》、《龙族》、《美国寻宝记》、《儿童百问百答》、《幻想大王奇遇记》、《孤岛野犬》为盗版图书,共计984册。上述984册盗版图书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572.8元。
2020年11月10日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抓获王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