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1 年3 月28 日5 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南昌市西湖区前进路一正在装修的店面,从店面围档处进入,在二楼厕所将被害人程某存放的施工工具(三个电钻、一个投线仪、一个磨光机)盗走。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三个电钻、一个投线仪、一个磨光机共计价值人民币799 元。归案后刘某主动将其盗窃物品上交公安机关并已发还被害人。
2021年3月29日16时许,西湖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某村将被告人刘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在1997年至2019年期间,曾六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一般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