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银行卡向他人有偿提供。李某中国农业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为人民币230345元,李某通过向他人有偿提供银行卡获利人民币15000元。
2020年9月,被害人甲在广西桂林市被电信诈骗,甲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向李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9月,被害人乙在河北省任丘市被电信诈骗,乙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李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63000元。
2021年1月30日,民警在南昌市红谷滩区某酒店将李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